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維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發展,滿足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沒有禁止捕魚的規定,但有禁止非法捕魚的規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河道岸線的具體情況,劃定垂釣範圍和禁漁範圍,設置垂釣範圍示意圖、禁漁警示標誌和垂釣安全公告欄等設施,並加強維護管理,保持設施完好、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前款規定的設施。
垂釣人員應當遵守規定,在劃定的垂釣範圍內垂釣,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河岸樹木、綠地和公共設施,不得向水域和河岸拋擲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離開釣場時應當清理廢棄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漁網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出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重點保護漁業資源的種類及其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