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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屬於什麽?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第十壹條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的程序和時間安排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壹部署,各部委和地方按照統壹部署具體指導本單位畢業生就業工作。

法律主觀性:

1,不同科目。就業協議的主體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其中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不言而喻。學校作為主體,作用是維護畢業生就業的良好秩序,保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證明學生畢業信息的真實性。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的,主體只有兩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2.依據不壹樣。就業協議以教育部發布的部門規章為依據,勞動合同以勞動法為依據。3.內容差異。就業協議可以約定畢業生自身情況、就業意向、用人單位同意接收和學校派遣等內容。而在勞動合同中,必須依法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等必備條款。此外,雙方還可以協商其他內容,涉及到某壹具體事項時,也可以以地方性法規為準。4.簽約期不壹樣。就業協議壹般在學生畢業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只能在畢業後簽訂。5,效果不壹樣。就業協議只是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簽訂的協議,其效力自簽訂之日起至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止。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合同確定,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對於畢業生,向用人單位報到並簽訂勞動合同後,原就業協議失效。從這個角度來說,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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