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