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可以暫緩拘留。因為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素,處罰機關可以先行行政處罰,暫緩拘留,待疫情結束後繼續處罰。中止期間發現拘留不適當或者不適用的,公安機關決定停止拘留或者撤銷行政處罰的,不再執行拘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中止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出符合本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百零八條
規定條件的保證人,或者按照每天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進行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壹百零九條
保證人應當保證保證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致使保證人逃避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