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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被拘留了5天能打人嗎?

法律分析:看守所羈押的執法部門不存在毆打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辦案時嚴禁下列行為:(1)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二)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的;(三)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四)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被拘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看守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訓誡,並責令具結悔過:

(壹)起哄、打架;

(二)毆打、體罰、虐待或者欺淩他人的;

(三)故意損壞看守所財產或者侵犯他人財產權的;

(四)預謀或實施逃逸、殺人、自殺、自傷、自殘、吞食異物和藏匿違禁品的;

(五)傳授違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

(六)襲擊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員的;

(七)其他違反看守所管理規定的行為。

對被拘留人的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和執行,並記入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三十六條在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看守所可以依法對其使用警械:

(壹)因病出院,可能逃逸、殺人、自殺、自殘或者從事其他危險行為的;

(二)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壹且情節嚴重的。

在押人員使用警械,由民警提出,填寫警械使用審批表,經看守所所長批準。警械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安全隱患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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