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按照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以及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計算。
根據中國法律,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20%,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營業收入,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是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