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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址是什麽?

法律分析

居住地是公民連續居住壹段合理時間的地址。在法律上,戶口所在地叫戶籍所在地,他們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叫經常居住地。不滿壹年的地方叫暫住地或暫住地。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療的除外。公民從戶籍所在地遷出後,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戶籍所在地為戶籍所在地。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和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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