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購買具有居住權的房屋,用於滿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審查居住權的合法性。根據《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權利人有權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滿足居住需要。如果法院確認居住權無效,當事人可以合法居住在自己買的房子裏。但是,居住權不等同於財產權,它不涉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只是提供居住權。因此,與財產權相比,居住權的範圍和力度較小。
居住權的法律規定:
1.定義:居住權是指法律賦予個人在壹定期限內居住和使用特定房屋的權利;
2.性質:居住權屬於不動產權利中的用益物權,不同於物權,沒有所有權;
3.設立:居住權的設立通常需要簽訂書面合同,並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
4.期限:居住權有壹定的期限,通常不超過權利人的壽命;
5.轉讓:居住權壹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終止:居住權可以因權利人死亡、遺棄或房屋毀損而終止。
綜上所述,居住權雖然基於《民法典》第366條為當事人提供了合法的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權利,以滿足其住房需求,但在範圍和力度上不如物權,因為不包括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且僅限於居住使用,其合法性受到質疑時需要法院審查確認。(***117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66條
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第368條
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