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壹百三十條: (壹)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是指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嬰幼兒護理服務機構和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托管和臨時托養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負責未成年人教育、訓練、監護、救助、護理、醫療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2)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專門學校。(3)學生欺淩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壹方通過身體手段、語言、網絡等方式故意或惡意欺淩、侮辱,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