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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不舉證會讓原告承擔很多敗訴的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

所謂不能舉證,是指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各種情形。壹般來說,當事人不舉證可能與其缺乏維權意識、證據保留意識或證據客觀滅失有關,但司法機關的不作為、司法救濟的缺失也在壹定程度上加劇了敗訴風險。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除了刑事案件,我國的檢察機關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壹般來說,法庭審判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所有的民事糾紛都是由原告舉證,法院審判非常重視證據。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增加兩條,作為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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