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快遞單據上明確寫著郵件內容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那麽員工即使拒絕簽字也應該知道郵件的主要內容,應當視為已經有效送達當事人本人。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郵寄是送達方式之壹。當事人因個人原因惡意拒絕生效法律文書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另外,郵件拒簽視為有效送達,在法院文書送達過程中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