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2)新鮮易腐;(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報刊投遞。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