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聘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有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婚育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