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可以和子女離婚嗎?
有血緣關系的親生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他們的親屬關系是以血緣為基礎的。自然血親的親屬關系是生而有之,死而消滅。所謂消滅,是指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律上的終止。
既然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系,那麽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就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解除,也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來消除。
但現實中,所謂的父子關系斷絕確實存在,只能說明父子關系惡化到了極其嚴重的程度,但這種行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2.什麽類型的父母子女可以解除關系?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在正常情況下是不能結束的,比如父母離婚,但如果遵循法律程序或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解除的。
1.孩子被他人收養的,依法消除父母子女關系。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
據此,孩子送養後,生父母不再有撫養教育孩子的義務,孩子獨立後,生父母不再有贍養扶助生父母的義務。
同樣,子女與親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間也沒有權利和義務。
未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自動恢復,與其他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恢復。
2.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是由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