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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區制度

法律解析:1979年4月,鄧小平首次提出設立“出口特區”,後來1980年3月,“出口特區”更名為“經濟特區”,在深圳實施。從本質上講,經濟特區也是世界上自由港區的主要形式之壹。通過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促進特區所在國的經濟技術發展。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制度,堅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目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五十六條第壹款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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