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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最後陳述該怎麽說?

法律分析:

最後陳述權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享有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其理論基礎主要在於立法對刑事被告人弱勢地位的特別關註和言詞原則的體現。最後陳述程序的設置有助於法官更好地發現案件的真相,同時也凸顯了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還可以對聽眾產生特殊的教育功能。

被告人最後陳述是庭審中最後壹次為自己辯護的機會,應當充分珍惜法律賦予的權利。首先,最後陳述不得損害國家、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其次,被告人的最後陳述不能跑題,必須與案件有關,可以圍繞其主觀方面、客觀行為、是否悔罪等進行陳述。最後,在最後陳述中,被告不得進行不當重復。如果被告不適當地重復先前已經發表過的辯護意見,法官就會停止發言,從而導致被告緊張,錯過重要陳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 *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於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壹切事實和證據,應當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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