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壹條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登記。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人體器官移植相適應的執業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二)有人體器官移植所需的設備和設施;(三)有由醫學、法律、倫理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委員會中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學專家人數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4;(四)具有健全的人體器官移植質量監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