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煤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吊銷相關證照;
2.停止供應和處理火工品;
3、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電源、通訊線路;
4.封閉並填充礦井,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形;
5.妥善辭退員工。
煤礦關閉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對組織關閉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閉礦井的標準是什麽?
1,煤炭管理部門撤銷煤礦企業設立批準文件,煤炭、地質礦產、工商管理部門分別吊銷煤礦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
2、煤炭管理部門的生產施工技術、地質資料收集;
3、火工品由當地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統壹處理;
4.礦井井筒全毀全填,井口場地平整,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訊線路、供水管道全部拆除,不留工人,礦井財產要妥善處理;
5、主管部門對關閉礦井進行檢查驗收,填寫《關井壓產報告》,按隸屬關系上報;
6、在省報上宣布關閉礦井。
法律依據:
礦山安全法
第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
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批準。
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由國務院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