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經理不履行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二)公司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在管理中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根據公司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降職。(三)公司員工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給公司造成傷亡或損失的,將按照公司有關安全規定,根據造成的傷害程度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