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必須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2.三張近期2寸正面彩色免冠照片。
3.賬本;
4.居民身份證;
5.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6、軍人婚姻登記、軍人證件和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報名程序:
出示證件-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審核簽發。
三。辦理時限和結果:
證件齊全,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辦理。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相關證件並書面告知理由。
四、軍人結婚的具體條件和要求
義務兵在部隊或駐地不準找對象,服現役期間不準結婚;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軍校的幹部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允許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