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屬探親假的最新規定是根據《誌願兵管理暫行規定》制定的。如果誌願者與妻子兩地分居,其配偶可以每年探望其家人壹次,差旅費按有關規定報銷。如果當年配偶來隊,第二年誌願者本人可增加探親假15天。配偶留隊時間壹般不超過壹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經業務負責人批準(最長壹個月)。對違反規定者,根據其超期滯留時間,可適當沖減該誌願當年或次年的探親假時間。
國務院《職工探親待遇條例》第四條規定
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類:
(1)探望配偶時,給予壹方探親假,每年壹次,每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親假每年壹次,每次20天,或根據實際情況每兩年壹次,每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壹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旅遊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4)所有實行休假制度的員工(如學校工作人員)都應在休假期間探親;休假期短的,單位可以適當安排彌補探親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