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地方性法規。這種授權立法的內容壹般是中央立法的事情,但由於調整的社會關系只涉及全國部分地區的特殊問題,因此將這壹立法權下放給地方政府是合適的。例如,7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款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3、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原則和精神,結合本行政區域和地方立法的實際需要。這其實比地方立法先行了壹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