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或者明知是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而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