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公安機關的組織體制是:在國務院設立公安部,領導全國公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公安廳(局);區有公安處,省(自治區)有公安局;縣、自治縣、縣級市有公安局,市轄區有公安分局;城市街道和縣所屬的區、鄉、鎮應當設立派出所或者警務處長。派出所是基層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不是壹級公安機關。在鐵路、航運、民航、林業等系統設立公安局或公安處,在軍隊系統設立保衛機構。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設立。
第六條設區的市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公安分局。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所。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設立和撤銷,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公安分局的內設機構分為綜合管理機構和執法服務機構。執法服務機構以隊為單位組織,稱總隊、支隊、大隊、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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