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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執法大隊關於處罰盜版圖書市場的規定

本人是河南省某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執法大隊(分管新聞出版、版權、掃黃打非)隊員,現作出如下回答。非法出版物有很多種,盜版書只是其中壹種。而且對於制售盜版圖書的處罰有三種法律責任:行政、民事、刑事。行政處罰只是當事人接受處理的壹種法律責任,由著作權管理部門查處。由於文化體制改革,該部門職能主要並入副省級以下城市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行政處罰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20100226)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0301)第三十六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之壹,同時損害公眾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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