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駕車撞人罪如下:
(1)如果只是想對對方身體造成傷害,此時可能涉嫌故意傷害;
(2)如果出於剝奪對方生命權的欲望而故意駕車沖撞對方,往往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3)故意駕車撞人,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