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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犯罪、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的區別

民事犯罪、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的區別如下:

1,行政違法案件由行政部門處理,民事違法案件由人民法院處理,刑事違法案件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處理;

2.行政主體不平等,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刑事案件主體由控辯雙方組成;

3.罪刑法定原則是對刑事違法行為的處罰原則,前兩者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調解解決。

刑事、行政和民事的具體區別主要是確立責任的依據不同,具體如下:

1,民事責任,多基於民事法律關系,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責任主要由合同、壹般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原因引起。

2、行政責任,是違反國家行政法規的責任,是民眾對官員的壹種責任,主體是不對等的,如違反工商管理條例、特許經營條例等。本質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個人的處罰。

3.刑事責任是最嚴重的壹種責任。只有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判決有罪與否、承擔刑事責任是法院的特殊職能,其他任何機關都不能行使,不經審判不能定罪。

綜上所述,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民事合同糾紛,主要是為了平衡糾紛各方的利益,依法、公平、公正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而行政協議糾紛通過行政訴訟解決,首先要考慮的是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五十壹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140條

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可以合並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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