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含義:開除公職是指在國家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中的官職——被開除公職。開除公職不包括開除。開除公職壹般是針對幹部的,普通單位不應該開除,應該除名。
開除公職的詳細程序:
1,單位召開會議,做出開除公職的決議。
2、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具體免職手續。
3.及時將被辭退公職人員的檔案轉移到相關勞動力或人才市場。
開除公職的結果:
給予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決定;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參考數據
百度壹下。百度知道[引用時間2018-4-11]
百度壹下。百度百科[引用時間2018-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