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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公職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依據是: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辭退”也是最高的行政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含義:開除公職是指在國家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中的官職——被開除公職。開除公職不包括開除。開除公職壹般是針對幹部的,普通單位不應該開除,應該除名。

開除公職的詳細程序:

1,單位召開會議,做出開除公職的決議。

2、按幹部管理權限辦理具體免職手續。

3.及時將被辭退公職人員的檔案轉移到相關勞動力或人才市場。

開除公職的結果:

給予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決定;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參考數據

百度壹下。百度知道[引用時間2018-4-11]

百度壹下。百度百科[引用時間201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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