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債承銷費率沒有固定值。壹般來說和它的規模有關,1%-2%。此外,承銷費上限的問題也是如此。現實中,發行債券支付的大額承銷費和擔保費應計入“應付債券——利息調整”科目。原因是應按發行價格(即實際收到的價格)借記“銀行存款”,按面值貸記“應付債券——面值”。如果兩者之間有差異,應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利息調整。因此,支付的承銷費和擔保費的金額應先記入“應付債券——利息調整”,再按實際利率法在持有期內攤銷。攤銷計入的科目可以是“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財務費用、R&D費用”(視債券的具體用途而定,可以資本化,也可以費用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股票: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向總數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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