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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遲遲不辦房產證怎麽辦?

法律解析: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資料,導致買受人未能在預定日期或指定日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此,當因開發商未辦理房產證而引發房產證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包括:

(1)開發商拒絕辦理房產證時,法院起訴後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

(2)開發商不頒發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2,部分地區可以自行處理。雖然起訴法院可以解決開發商不給房產證的問題,但畢竟訴訟耗時耗力,給購房者造成了巨大的負擔。

因此,目前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允許購房者自行辦理房產證,以便及時解決房產證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開發商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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