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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起訴買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法律分析:當事人約定或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解除權是形成權,其行使的前提條件應當是當事人主動行使。在當事人沒有行使之前,公權力不能介入。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多開發商在沒有向業主送達解除通知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嚴格按照法律分析,這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以劃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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