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當事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但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為了申請再審,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相關材料。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出示身份證或者律師證等有效證件,並可以摘抄或者復制,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復制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相關材料,可以要求檔案管理部門在復制材料上蓋章確認。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應當在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代理人查閱的規定第壹條律師和其他民事案件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訴訟代理人申請再審,可以查閱所代理案件已經審理終結的有關材料。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