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從實際交付之日起計算。理由如下:第壹,逾期交貨違約金是按照連續發生的違約行為“累計計算”的。相對於買受人主張約定交房日至實際交房日的違約金是壹個整體的合同權利,而不是分割成幾個獨立的權利按照違約天數計算訴訟時效,買受人可以在該權利未實現時進行索賠。第二,總承包合同只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期限。對於沒有給付期限的債務,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只有在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依法計算訴訟時效。第三,在房屋交付時間不確定的情況下,要求購房者每隔壹段時間單獨提起違約金訴訟,不符合日常生活中的公序良俗。第四,即使是壹次性違約金,也可能因為交付時間太晚而增加,所以增加的計算標準必須是逾期交付的實際逾期時間。因此,違約金的訴訟時效從實際交付之日起計算更為合理,不浪費訴訟資源,避免訴訟疲勞。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