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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調查令的法律規定

發出調查令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發出調查令的法律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因調查取證的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發出調查令,由律師擔任調查取證人。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也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綜上所述,簽發調查令是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法律文書。其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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