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或者被告未按照傳票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審判地點,但遲到不超過30分鐘的,合議庭應當要求原告向法庭如實陳述遲到的理由。不正當的,予以訓誡,允許進入審判區,在當事人桌前就座。合議庭核對當事人身份;
2.原告未按傳票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審判地點,超過30分鐘未到庭的,本院將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關情況。如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本院將延期審理,另定日期審理。
什麽是審判過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庭調查階段,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6、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判決宣布。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