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是非法采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購或者運輸,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出發點是“數量較大”。在林區,盜伐壹般可控制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100-250株幼樹;毀林壹般可控制在10 m3-20 m3或500-1200株幼樹。非林區盜伐壹般可控制在1 m3-2.5 m3或50-125株幼樹;毀林壹般可控制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株,或相當於上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