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水停電權是供水供電公司履行合同的壹項重要抗辯權。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合同的主體,自然不享有供水供電權。
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業主不交物業費時,物業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停水停電作為處罰手段,屬於合同法中的其他條款。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條款應經權利人同意。否則屬於無效條款,業主可以轉而追究物業管理公司的侵權責任。這種情況下,如果物業公司擅自斷水斷電,給供水供電公司造成損失,供水供電公司也可以向物業公司索賠。
擴展數據:
在業主不交物業費的救濟方式中,物業無權停水停電。業主逾期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和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消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