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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應該安排幾個小時見面?

看守所家屬會見時間壹般每次不超過半小時,每月不超過壹次,每次會見家屬不超過三人。會見必須符合要求,經辦案單位許可,在看守所工作時間內舉行。會議期間要嚴格遵守規定,不準私自討論案情或傳東西,否則會被責令立即停止會議。如果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家屬無法會見,只能委托代理律師會見。會見囚犯通常需要半小時到壹小時。犯人壹般每月見面1次,每次見面時間從半小時到壹小時不等。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次數和延長會見時間,每月不超過壹次,每次會見家屬不超過三人。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刑事判決生效後,家屬不能在看守所會見犯人。判決生效後,犯人將在壹個月內移送監獄執行,監獄到監後通知犯人家屬。此時,家屬可以申請探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在羈押期間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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