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竣工驗收後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驗收唯壹有效的合法證明文件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如開發商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未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取得並出示待交付房屋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買受人有權拒收該房屋,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房屋竣工驗收標準是:
竣工驗收應符合國家強制性質量驗收標準的規定。
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消防設施、人防工程、電梯、燃氣管道、水電、智能化系統等配套及附屬設施,以及小區道路、綠化、配電室等室外工程,都屬於住宅小區的分項工程,這些分項工程都要逐壹驗收,缺壹不可;而且要有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消防、燃氣、電梯、防雷、智能建築等專業資質的人員和單位參與驗收,對建設工程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提出明確的驗收意見和結論。
(二)竣工驗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詳細規定了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前置條件、驗收內容、驗收程序、實施標準、質量監督報告等要求。我國所有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均應遵守竣工驗收。
(三)建設工程應當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驗收內容和要求後,方可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