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學生的違法行為是當事人在造成交通事故時的故意行為的結果,或者是當事人的重大過失的結果,教練在給予應有的註意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後,未能避免違法行為或者事故的發生,可以免除或者減輕教練的責任。但教練教學生駕駛技術是履行職責,學生學習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都是教練履行職責造成的。根據規定,員工在就業活動中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教練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由駕校承擔。駕校對其聘用的教練員在聘用活動中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雇主責任。因為教練與駕校之間是雇傭關系,教練教授駕駛技能屬於職務行為,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應由用人單位即駕校承擔。事後,駕校可以向有過錯的教練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經考試合格後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的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學車期間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練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