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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二次修訂的時間到了

2021第二次修訂,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科技事業在黨和人民的事業中始終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地位。現行《科技進步法》作為我國科技領域的基本法律,於1993年頒布實施,2007年第壹次修訂,2021年第二次修訂,2022年1年起施行。

壹、從事下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1,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進口國內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科研或技術開發需要的物資;

3、為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國家科技計劃重大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或零部件;

4.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應用活動。

二。國家鼓勵企業開展下列活動:

1,設置內部科技研發機構;

2、與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以委托方式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3.培養、吸引和使用科技人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壹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建設國家創新體系和創新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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