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四十三條*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