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中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這是世界上第壹部科學普及法。要求“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基層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科普工作”;“國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普工作”;“國家保護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依法獨立開展科普活動、興辦科普事業”等等。
而且國家在壹系列相關政策和法律中明確了科普工作的重要性。
1954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1993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科學技術工作者有權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應當促進學科建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培養專門人才,開展咨詢服務,促進學術交流,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1994年2月開始實施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聯合發布的第壹個綱領性文件。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民族興旺發達的角度論述了加強科普工作的重要意義。
2003年6月,《關於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通過對綜合性科技報刊、科技音像制品、科技館等科普基地的門票收入和科普捐贈實行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