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只允許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
這些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純收益的行為。民交意見第六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或者報酬的,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上述行為無效。”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為。如果壹個12歲的孩子花10元買糖,這個行為是有效的。如果孩子打算花10萬元買鉆石,這個行為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意見,判斷適合年齡和智力的民事活動主要有四個標準:1,行為與本人生活的相關程度;2.我的智力或精神狀態是否能理解他的行為;3.行為目標的數量;4在法定代理人確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財產,比如父母給未成年人零花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