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科學立法的科學性有三個途徑。第壹種方式是從最廣義上揭示科學性的內涵,包括立法過程中壹切相對合理的成分。比如柏拉圖指出:不應該說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只關註某些美德,這是最無足輕重的部分。
第二種分析方法是在更廣泛的意義上揭示科學的內涵,它包括立法必須按照客觀規律進行的所有相關的內部和外部條件,但在立法中考慮了法律性質的部分,而沒有考慮立法中的美德部分。
第三種分析方法是揭示狹義科學的內涵。所謂狹義,是指確定立法作為壹個事物的相關特征。如果科學是壹種特性,那麽與科學並列的其他特性就應該被排除在科學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