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民辦早期教育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壹條民辦早期教育服務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幼兒園教師職業資格或者育嬰師以上職業資格,從事學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民辦早教服務機構負責人能夠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具備早教專業知識和技能,具備管理能力,能夠維護教職工和幼兒的合法權益,辦事公道,嚴於律己。
第二條早教教師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具有保育員或者幼兒園教師以上的職業資格。對2歲以下兒童進行早期教育的教師必須經過保育員的專業資格培訓。兒童保健指導員應具備專業醫生或護士的資格。
第三條早期教育指導教師應當具備從事早期教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能夠根據兒童發展的特點和差異進行有針對性的保育和教育;具備與家長和看護人溝通的能力,討論符合孩子特點的育兒措施;努力學習,開拓創新,不斷提高專業水平。
兒童保健指導員應當具備指導家長保健和育兒的知識和技能,負責機構預防性消毒的技術指導,做好膳食營養、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和健康指導等保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