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 %;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拖欠工資不能算利息。如發生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可主張限期支付。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勞動局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多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