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立法是判斷壹個國家法制完善與否的標準之壹,如何科學解讀科學立法的內涵及相關問題是理論界和法治實踐中無法回避的問題。基於這壹現實需要,本文對科學立法的要素、科學立法的阻滯因素以及科學立法的實現路徑進行了系統的探討。
認為科學立法的主要要素是立法權的專屬性,主觀要素是立法過程的準備,客觀要素是立法事態的法律調整,客觀要素是立法行為的程序性。要實現科學立法,法律形式的相對吸收、立法邏輯的自下而上、立法視野的全球化、立法案例形成的專業化和立法效果的社會反饋缺壹不可。
所謂科學立法,就是在立法過程中,必須以符合法律所調整的事態的客觀規律為價值判斷,使法律規範與其所調整的事項最大限度地保持嚴格的和諧,使立法過程盡可能地符合法律賴以存在的內外條件。
這壹定義表明,科學立法要符合其內在條件,即要與其所規範的事項相壹致,立法要符合外在條件,這是內外各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進壹步提煉科學立法的科學含義有兩種不同的方法:積極法和消極法,因為積極法很難全面概括其科學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