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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幾種:

1.這是壹個很大的誤解的民事行為;

2.民事行為顯失公平;

3.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合同;

4.以脅迫手段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包括:

1,該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2.行為人應當返還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物;

3、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

4.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5.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概括起來,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包括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欺詐訂立的合同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脅迫訂立的合同。民事法律行為撤銷權消滅的情形包括:當事人在壹定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或者明確放棄撤銷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壹致、意思表示不真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及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詐脅迫等行為。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包括行為自始無效、返還財產、折價賠償、賠償損失以及各方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7條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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