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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有四種:(1)承兌商業匯票;(2)檢查;(3)填寫“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4)註明“現金”字樣的本票。掛失止付是指票據喪失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票據已經喪失,請求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票據有效期內暫停付款的壹種票據權利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票據法》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票據法》第十五條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或者票據丟失後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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