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票據法》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票據法》第十五條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或者票據丟失後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